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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敏:深入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建设

2019年07月17日 来源:紫金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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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志愿服务,即是一种以“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①,它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核心价值的志愿精神,彰显了文明的道德风尚。志愿服务作为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它是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是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生力量、是新时代文明实践的重要方式。从我国志愿服务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来看,它正面临由“传统的活动型向全面而深刻的法治化、专业化、信息化和国际化转变”②、由行政动员型向积极主动参与社会治理的转变。志愿服务的现代化转型及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价值需要志愿服务改革原有的制约条件,以解决现实问题为导向,寻找新的突破口。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以制度保障志愿服务的现代化发展、激发志愿服务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便成为志愿服务在新时代自主发展的必然趋势与必要选择。

一、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的文明道德风尚

积极有序地参与国家事务、社会事务,促进社会共同体健康持续的发展是现代公民应有的道德权利与道德觉悟。培育公民与国家责任相匹配的道德品格与行动能力也由此成为现代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目标。志愿服务作为一种公益服务,它既彰显公民自愿服务他人、奉献社会的道德品格,也将这种社会服务的能力落实到个人品德的提升中,是现代文明公民引领的道德生活。

1.志愿服务是现代文明公民的道德品格

对现代文明公民的理解,人们一般认为自由、独立与平等是现代公民的核心内涵,但当人们将公民与“私民”对照分析,现代公民的自由更加清晰地彰显出它并非自私自利的个人主义,独立也不是拒绝公共参与或排斥形成社会共同体关系,平等更是彰显了公共权力与公共幸福的分享。概言之,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并自觉承担公共责任的美德,在公共生活互动中自主地构建文明生活是现代公民不可或缺的道德品格。志愿服务作为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它内蕴的自愿性、奉献性与利他性等价值理念彰显出公民对社会共同体事务的参与美德与责任担当。首先,志愿服务的自愿性彰显现代文明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自觉品格。参与公共事务的自愿性与积极性是公民道德实践的首要前提。就自愿性发生而言,志愿动机是完整解释人类志愿行为的构成要素,在现有研究中,人们验证“价值观”“提高自己”“社交”“职业”“保护性”“认识”等是持续影响人们志愿行为的稳定性动机,这些动机也以综合的形式支持志愿行为的发生。在动机向行为的转变过程中,价值观通常描述行为的合法性目标,价值观内化也成为公民自愿行为发生的核心要素。志愿服务的道德品格也在价值观内化过程中被塑造。其次,志愿服务的奉献性与利他性彰显现代文明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责任担当。志愿服务的本质就是志愿者自愿地、不以追求利益与回报为目的地分享自身的精神财富与物质财富。这种利他的、共享的行为是现代文明公民追求社会共同体持续发展的责任担当与奉献意识,彰显现代文明公民的公共品格。由此可见,志愿服务内蕴的对公共事务的积极有序参与,志愿服务对公民行动能力的要求都彰显志愿服务就是现代文明公民的道德品格。

2.志愿服务是现代文明公民的道德实践

就志愿服务的特征而言,志愿服务彰显实践的特征,抑或说志愿服务就是一种实践行为,但它自愿性、奉献性与利他性的精神内核同时规定这种实践行为是一种道德的实践行为。志愿服务作为一种道德的实践行为,既是考量现代文明公民的重要标准,也是落实现代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过程,一定意义上,道德实践就是“伦理生活在一定时空条件下的体现,并具体表现为多样的行为过程”③。这种行为过程历经意欲、动机、选择、决定等一系列环节。意欲转化为动机,理性的反思和评价是重要的催化剂,道德目的推动实践主体的选择与决定。如此,道德实践作为一种自觉的行为,它关系道德认知与道德评价,如果道德认知重在为道德实践厘清道德“是什么”的问题,道德评价则侧重引导道德实践主体“应当做什么”与“应当怎么做”。志愿服务,作为一种实践活动,它的发生本质上就是公民以志愿者身份对社会事务的参与,这种参与蕴含着志愿者对“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等道德价值的认同,这种参与也使公民这一概念完成权利与义务的双重规定。公民对他所生存于其中的共同体履行义务,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公民的道德实践。志愿服务作为一种具有组织性的活动,从实践开展维度,它是公民道德实践的行为过程;就其组织性来说,它又是公民道德实践的重要载体。志愿服务的实践运行,使志愿者通过一定方式向有特殊利益需求的个人或相关群体完成精神财富或物质财富的转移,在转移中公民实施了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同时也履行了对公共事务的义务。这种行为过程同时也体现在志愿者在服务他人与社会的同时,其自身也在实践中体验与领悟人生价值,增强对志愿服务的道德认同。另外,志愿服务作为一种具有组织性的活动,就其组织本身而言,它就是志愿精神的代言人,公民加入志愿服务组织或志愿活动本身就寓意着自身有爱并且乐于分享与给予,它提供了公民道德实践的前提。概言之,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就蕴含志愿者对志愿精神的道德认同与相应的道德评价,志愿服务中对公共权利的行使、对公共义务的担当就是公民道德实践的体现。志愿服务也通过实践机制、平台建设落实了公民的行动能力。

3.志愿服务是现代文明公民的道德生活

志愿服务的发展,在志愿者的构成方面追求一种从青年到全民的多元化与全民化,在志愿服务领域追求一种从社区到社会的普遍化,它是现代文明公民引领的道德生活。所谓道德的生活,必然是一种自主的生活、有意义的生活、社会的生活。道德的生活首先应该是自主的生活。所谓自主的生活,它涵括生活是“我的”并且同时是“我们的”,这里体现公民理应是道德生活的重要主体;它也涵括生活是一系列的自主选择,这里主要突出道德生活理应是公民历经反思后的自主选择,正如苏格拉底所言,未经反思的生活是不值得过的;它还包含生活的创造性,即是说道德的生活是基于生活的实践以及公民的自我反思的不断文明化的过程。道德生活是一种有意义的生活,即是公民基于“理想的我”“理想的共同体”而构建的相应有价值的生活。而道德生活是一种社会的生活,即是指道德生活是公民在不断扩大的社会交往中所形成的生活。首先,志愿服务是公民对生活的自主选择与自主创造。公民自愿地参与公共事务就彰显公民对生活的自主性,积极地把生活看作是“我们”的生活,通过自主选择不断创造,追求生活更加文明化与更加道德化。其次,志愿服务也彰显公民对生活的意义建构。公民对生活的理想追求赋予生活相应的价值意义,志愿服务是公民通过志愿行为对生活的意义创造。最后,志愿服务也彰显公民生活的社会性。人的社会性本质决定公民生活的社会性。人的社会性究其根本就是人的社会交往。志愿服务就是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志愿者与志愿对象之间、志愿者与志愿者之间、志愿组织与政府机构之间等)建立社会资本,使生活共同体、社会共同体更加有机。概言之,志愿服务包含了公民对生活的自主思索与选择、公民对生活的意义建构与创造以及公民生活社会资本的积累,它所追求的志愿服务全民化、社会化彰显现代文明公民对道德生活的引领。

二、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时代价值

所谓制度化,即是“社会基本结构获取价值观的过程”④,是“从理念到制度的一个动态过程。这一过程具体可概括为:确立共同的价值观念、内化一致的价值取向,外化一致的行为选择”⑤。而志愿服务制度化,就是要以志愿服务精神为核心,构建能让志愿服务理念得到充分发展与良好运行的外部保障条件,最终遵循一致的行为选择。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其目的旨在保障志愿服务的现代化发展、发挥志愿服务自主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助推志愿精神融入社会生活。

1.志愿服务制度化是实现志愿服务现代化发展的内在要求

实现志愿服务现代化不仅是现代社会发展对志愿服务的要求,也是志愿服务制度化的内在追求。所谓志愿服务现代化,即是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同行的,以法治化、专业化、信息化与国际化为特征的现代志愿服务,它区别于传统行政化的动员模式、自上而下的组织化的运作方式、“专注”大型活动的单一的活动形式等。社会结构的现代化转型是时代发展的主题,我国志愿服务也在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转变中、在“单位制”向“社区”的转变中不断寻求新的发展方向。就我国志愿服务的发展历程来看,它历经志愿服务形式化阶段(主要以政治动员的“学雷锋做好事”为标志)、自上而下推动阶段(主要以共青团推动志愿服务发展为标志)、全面推进阶段(主要以志愿服务开始走向多元为标志)、全民进入参与阶段(以2008年以来的志愿服务为标志)⑥;对志愿服务的定位也历经“志愿服务是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向“志愿服务日益成为国家现代化治理体系和现代化治理能力建设的有效构成和有生力量”⑦的转变。由此可见,现代社会治理方式的转变、志愿服务内在发展的需求以及志愿服务在现代社会中的实践价值都要求志愿服务势必要改革相关的制约条件,同时转向现代化发展,其中,以法治化为核心、以专业化为引领、以信息化为补充的志愿服务制度化是实现志愿服务现代化发展的内在要求。

志愿服务法治化,旨在进一步从国家制度、政策、法律法规层面对志愿服务进行顶层设计与整体布局,如制定颁布相关志愿服务法律,从法律层面明确志愿服务的合法地位,明晰志愿服务的行为规范,引导志愿服务依法进行,力争在法治化的基础上提升规范化,在规范化的基础上实现常态化,最终改变依靠行政力量动员号召、依靠组织力量机械管理的局面,可以说,法治化是志愿服务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志愿服务专业化,旨在通过孵化专业化的志愿服务项目以发展专业化的志愿服务组织,最终建设专业化的志愿服务队伍,这不仅能更好地发挥志愿者的专业智慧,更为重要的是它拓展了志愿服务的活动方式、提升了志愿服务的行业标准,它能改变志愿服务活动单一、“爱心有余却能力不足”等尴尬局面,可以说,专业化是志愿服务现代化的重要指标。志愿服务信息化,旨在借助现代社会的重要资源一方面补充志愿服务需求的硬件,另一方面也改变志愿服务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在以信息化为特征的现代社会,志愿服务的现代化发展绝不可能离开对信息化的追求。志愿服务信息化能为志愿服务提供现代化的组织方式、增强资源供给的能力。

2.志愿服务制度化是助力志愿服务自主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保障

发挥志愿服务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是不断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目标追求。所谓社会治理,它内在规定社会这一主体在国家治理中的应有地位与功能。志愿服务作为现代公民致力于社会共同体健康持续发展的社会力量,彰显其在社会治理中的功能价值。通过志愿服务制度化以助力志愿服务自主参与社会治理主要体现在:首先,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治理体系,保障志愿服务的合法地位。明晰志愿服务的合法地位是发挥志愿服务积极作用的前提。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⑧,这即是表明作为公众自愿参与的志愿服务被纳入社会治理体系,获得制度上的认可;这也同时表明,志愿服务作为社会自愿组织的、推动社会治理的第三方力量亦获得制度上的认可,具有合法地位,它从生存视角保障志愿服务自主参与社会治理的可能。就此而言,通过志愿服务制度化助力志愿服务自主参与社会治理,其中的重要基础就是“进一步理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⑨,在保障公民自主参与公共生活并实现民主协商与公民自主承担公共责任的互动中优化社会治理。其次,构建志愿服务的激励机制,保护公民的志愿动机,激发公民的志愿行为。志愿动机是公民自主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础,动机发展为行为需要制度的保护。“人类行为是制度的产物,如何培养人类优秀的行为,取决于人们对自己制度的设计。”⑩制度在保护志愿动机、激发志愿行为中所彰显的价值主要体现为通过完善公民公共参与的制度保障与社会公平公正机制以寻求事件与“我”的最大相关性,从而保护志愿动机。通过完善志愿服务的奖惩机制以激发志愿行为,激励包含正激励与负激励。完善志愿服务的奖惩机制是从正激励与负激励双向维度以保障公民的志愿动机。通过正激励以鼓励志愿行为的积极力量,通过负激励以匡正志愿者的不成熟行为、志愿组织的不规范运行。概言之,保障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明晰志愿行为的奖惩制度是激励公民志愿动机、引导公民志愿行为最大化的制度诉求。就志愿服务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而言,志愿服务制度化的价值就在于它帮助全体成员以自主参与的方式达成对公共问题的解决。

3.志愿服务制度化是推动志愿精神融入社会生活的现实力量

推动志愿精神融入社会生活、让更多人参与到志愿服务中是不断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落脚点。“一种价值观要真正发挥作用,必须融入社会生活,让人们在实践中感知它、领悟它。要注意把我们所提倡的与人们日常生活紧密联系起来,在落细、落小、落实上下功夫。”{11} 首先,推动志愿精神融入社会生活需要外在的制度引领。如《公民道德实施纲要》指出,公民良好道德习惯的养成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离不开严明的规章制度。通过制度建设推动志愿精神融入社会生活,就其制度设计而言,其中至关重要的应包含公平的利益格局和完善的保障制度。公平的利益格局一方面为志愿服务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与现实体验,另一方面也调动公民公共参与的积极性与自主性。就此而言,推动志愿精神融入社会生活的制度化需要顶层设计。完善的保障制度旨在保护让“有信仰的人讲信仰”。通过保障志愿主体的合法权益以维护志愿精神,如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志愿者的志愿施救行为受到法律保护而不被“碰瓷”;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得到应有的技能培训而不是“形式性走过场”;志愿者的志愿行为不被“非志愿”使用;志愿者的专业在志愿服务中被最大化尊重与使用;等等。通过保障志愿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宣扬志愿精神,如保护志愿对象的隐私不被侵害,人格得到应有尊重等。概言之,志愿服务通过制度建设为推动志愿精神融入社会生活提供了现实力量。其次,志愿服务制度化推动志愿精神的落细、落小、落实。任何制度都承载相应的价值观,志愿服务制度则以志愿精神为价值遵循。在国家治理的制度系统中,志愿服务制度上承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制度,协同民法、慈善法等法律法规,推动志愿精神不断与人们的现实生活相对接,为人们实践志愿精神提供相应的行为导向;在志愿服务制度内部系统中,志愿服务通过激励制度、组织制度、管理制度、队伍建设制度、运行制度、保障制度等系列制度,在组织志愿服务健康持续发展的同时,也明确规定志愿者与志愿对象的相关权利与义务,这一方面在于规范志愿者与志愿对象对志愿精神的秉持;另一方面也在于通过志愿服务的落实,带动公民对志愿精神的领悟与认同,从而积极参与志愿服务。

三、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建设的现实路径

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建设旨在保障志愿服务的现代化发展、发挥志愿服务在现代化国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志愿精神融入社会生活。对此,政府的政策支持、完善的法律体系、专业化的组织和管理、深厚的志愿文化是探索志愿服务制度建设的重要维度。

1.强化政府的政策支持,支持志愿服务的自主性发展

政府的政策支持关系志愿服务功能发挥的资格和空间。从政府与志愿服务组织的关系形态来看,国际上主要有以加拿大为代表的“志愿参与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合作伙伴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民间主导模式”,尽管模式各有不同,但都不同维度彰显政府的政策支持。在我国强化政策支持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完善公平正义的社会参与机制。公平正义的社会参与机制,其核心在于公民具有参与政策制定的权利,同时政策制定彰显公民的现实需求。如加拿大通过《加拿大政府和志愿部门协议》明晰政府与志愿部门的各自承担的义务,支持志愿部门对公共事务的参与以及政府推进各个部门与志愿部门关系中的矛盾解决。而韩国则“建立起一整套由政府力量主导推动的组织体系致力于推动志愿服务的发展”{12}。就我国志愿服务发展的现状来看,它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支持志愿服务自主参与公共事务。其次,制定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是政府对志愿服务的重要支持。志愿服务在社会治理中的合法地位,志愿者的权益保护以及志愿服务的实践运行都需要政府从宏观布局出发,通过健全的法律提供重要支持。同时政府还应依法监督法律的实施。最后,协同社会资源,搭建实践平台。协同社会资源,创新“条块联动”工作机制,推动相关事业单位、职能部门与有对应需求的志愿服务资源对接,是推动志愿服务自主性发展的政策基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志愿服务搭建更多平台,更好发挥志愿服务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2.完善志愿服务法律体系,促进志愿服务的法治化与规范化

在制度建设中,法律是最高成果和最高形式,根据现实的社会需求,不断完善志愿服务法律体系是促进志愿服务规范化的重要路径。首先,推动社会公益事业法律体系一体化。当前,我国的社会公益事业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公益、慈善与志愿服务等形式,其中公益与慈善时常被统称为公益慈善事业,并被认为是政府之外致力于社会公共问题解决的实践活动,志愿服务被规定为公益服务中的其中一种。从概念界定来看,公益、慈善与志愿服务呈现出交叉之处,但各自也表现一定的独特性,这种交叉且独立的特征也反映在法律法规中。2016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涉及志愿服务的条款共计12条,而201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条例》是我国针对志愿服务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在这两部法律适应问题上尽管能采取下位法遵从上位法,特别法优先一般法的原则,然而推动社会公益事业法律体系一体化是促进社会公益事业规范化的必要考量。对社会公益事业采用统一立法模式,也是更好推进志愿服务规范化的必要支持。其次,推进志愿服务法与国家相关法律的有效衔接。激励机制、保障机制等是支持志愿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要件,它需要相关法律的协同。例如,德国的《基本法》从根本上规定了国家组织和私营志愿者在公民保护方面的责任。{13} 2008年,德国政府颁布《促进青年志愿服务法》以取代1964年颁布的《促进志愿社会年法》与1993年颁布的《促进志愿生态年法》,以此解决这两部法律内容重合的问题,同时进一步推进志愿服务法条的合理化。为推进全民志愿服务计划,解决《促进青年志愿服务法》中对志愿者范围规定为不满27周岁的青年的限定,2011年德国颁布《联邦志愿服务法》,它与《促进青年志愿服务法》构成了德国志愿服务立法的基本法律。在此基础上,两部法律与德国相关法律对接,如《促进青年志愿服务法》与《兵役法》的相关法条相对接,用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经过认可的拒服兵役者可以通过完成相关规定的志愿服务来免除相应的兵役(战时状态除外);与《社会保险法》相关法条对接,保障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期间的社会福利。如此,我国可以《志愿服务条例》为核心,以一体化的社会公益事业法律体系为基础,协同民法、税法、合同法、保险法等法律,共同构筑保障志愿服务持续运行的法律体系以推进志愿服务法治化与规范化。

3.提升科学化的内部治理方式,推进志愿服务专业化

科学化的内部治理方式是推进志愿服务专业化的重要力量。提升科学化的内部治理方式以推进志愿服务的专业化主要体现在优化激励机制、管理机制、运行机制、评估机制与保障机制的系统运行。这里的优化可遵循两条路径,一条是以志愿者的志愿行为为核心,另一条是以组织为核心。就激励机制而言,针对不同志愿群体制定多样的激励方式是新时代的必然选择,如对参与志愿服务的企业给予相应比例减税、对参与志愿服务的城市居民给予落户积分、将志愿服务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对老年人志愿服务群体给予资金鼓励等,多样的激励方式是应对新时代社会多元需求的有效措施。就管理机制而言,从社会结构维度,其重点是“进一步理顺志愿服务领导机制,加强党对志愿服务的领导,强化政策的指导、制约,强化政府的整合协调及购买服务管理,全面发挥群团组织在志愿服务方面动员、组织群众的独特优势,推动志愿服务组织能力和公信力建设,建构独具中国特色的志愿服务管理运行体系”{14};从社会发展所彰显的特征而言,在信息化时代,探索借助大数据平台以升级志愿服务的基本信息管理、提升志愿服务资源供给需求的精准匹配、追求志愿服务评估结果的实时透明等是志愿服务管理应把握的时代趋势;从志愿服务内部管理而言,以项目为依托,建设专业人才队伍,以此提升志愿服务的专业化。就运行机制而言,针对社会治理需求,一方面是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治理体系中,如在各个行业设立志愿服务机构;另一方面是通过专业的志愿服务项目应对社会治理需求。美国的志愿服务彰显了通过项目运作促进志愿服务规范运作的特色,如青少年的服务学习项目即是通过对接社区与学校资源,一方面满足了社区需求,另一方面也为学生提供了专业学习与技能训练相结合的渠道,成为美国志愿服务的特色项目。就当前我国的社会治理需求而言,针对不同的治理领域孵化相应的志愿服务项目不仅是扩展志愿服务的良好契机,也提升满足社会需求的针对性,更是志愿服务规范运行的重要方式。就评估机制而言,借助大数据平台完善征信制度,通过数据库实现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共享机制,同时,将志愿服务评估纳入国民道德评价体系。就保障机制而言,主要是以志愿者的行为为核心,协同政府政策、法律法规等完善保障体系。优化志愿服务内部机制的系统运行,是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重要路径。

4.加强志愿精神培育,增强志愿服务的内在驱动力

志愿精神的培育是增强志愿服务自主性的内在驱动力。首先,应当将志愿精神法治化。我国《宪法》明确倡导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志愿服务条例》也指出弘扬志愿精神,但还没有把公民应该具有志愿精神明晰化,因此,通过法律明确公民应该具有志愿精神,鼓励公民为国家服务是培育志愿精神的重要保障。如美国通过《志愿服务美国法》明确要求公民应该具有志愿精神,倡导公民应为国家服务,这为美国志愿文化提供法律保障。其次,明确家庭、社会、学校、互联网的主体责任,构建四位一体的志愿精神教育体系。《志愿服务条例》明确指出,学校、家庭和社会应该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学校将志愿服务精神引入课堂,家庭主要负责志愿行为的指导与志愿服务经验的分享,社会主要负责提供志愿服务的实践平台与志愿环境的建设,互联网侧重平台运行。如新加坡通过把居民社区设定为主要平台,构建了学校、医院、律师馆与居委会的教育合力。针对我国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以社区为平台,构建学校、家庭与互联网的教育合力具有可行性。最后,创新培育志愿服务精神的宣讲方式。宣讲志愿服务应注重将志愿服务精神与激励相结合、将志愿服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借助平台和项目宣讲志愿服务理念,以重大节日为契机宣讲志愿精神等策略;同时政府积极推动社会环境的优化,助推志愿服务精神培育。概言之,志愿精神的培育既需要借助外在力量的强化,也需要志愿机制的激励,还需要志愿精神与生活的有机融合。(作者:李敏,上海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后)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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