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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凌:数字化时代,如何激发“非遗”的现代化活力

2022年09月28日 来源:紫金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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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找到传统文化和现代生活的连接点,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非遗保护工作,从坚定文化自信、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出发,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铺展开新时代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动画卷。

目前,我国已发现近100万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其中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达40多项。新时代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要顺应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发展趋势,积极探索数字化“非遗”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业态,改造提升传统文化业态,充分激发出“非遗”的现代化活力。 

“非遗”数字化保护现状

数字技术方面。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但大多散落民间。由于形式多种多样,采集过程无法使用统一化标准,数据信息采集标准化水平偏低,而且不同地区由于地域经济及技术等差异,还存在着后台数据库共享壁垒。 

知识产权方面。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还有待加强,尤其在数字化管理、数字化修复以及数字化传播等方面,缺少相关法律依据,数字化非物质文化产权与现有知识产权之间存在矛盾,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与创新。 

数据采集方面。不同年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自身鲜明特征,但由于采集标准并不统一,给现阶段数字化资源采集造成一定困难,影响非物质文化项目数字化转换工作效率。 

数字化时代下“非遗”保护传承原则

有利于传承保护。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抽象性和表演性,可以根据数字化技术特点,在保持非物质文化项目原貌基础上进行创新与传承。要注重为非遗项目制定数据档案,保证其发展过程中能够保留以往文化内涵及精髓。 

有效整合资源。数字化技术融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提供更加多元化途径,但很多项目还需以多层次的线上线下融合方式进行内容传播及拓展。要有效整合资源,根据项目特点以及发展需求进行创新,对于濒危性项目或受众较小项目及时进行拯救性挖掘;对于受众群体较多项目,积极开展线下与数字化技术融合方式,推动产业快速发展。 

降低风险。数字化环境虽然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据信息传播更便捷和快速,但也给网络维权带来了不利影响。要注重数字化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实现路径,既注重自身价值性传播,也要构建防范性机制。 

保护数字化“非遗”知识产权,激发出“非遗”现代化活力 

一是精神权利主体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杂,而且每种类型都独具特色文化价值形态,其项目创作者大多已不能查实,通常以传承人的地域属性、群体属性、民族属性以及传承规则进行分类。在数字化保护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权利主体确定工作尤为重要,尤其是对于表演类的录音制品,应建立保护版权人的相关法律法规。其中,数字版权不仅包含在艺术和技术作品的作者权利,还包括数字连接权,即传播录制以及广播组织者对其加工传播项目的权利。要从落实网络实名制入手,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数字化技术探索,结合大数据以及云计算,对个人传播过程进行全面调控,对于侵权行为给予关注和严查。同时,利用数字化技术进行后台统计,确保发生集体权利侵权事件后,能第一时间拿到相关数据进行维权。 

二是经济权利主体确定。经济权利主体,有权对非物质文化项目进行正当合理开发,并根据其精神价值,将其转化为消费品或服务品。但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和授权许可环节还有待完善。一方面,应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经济权利主体框架。另一方面,经济权利主体授权方式应配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制度,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国联网登记,通过大数据进行注册制度技术开发。 

三是非遗项目权利适度弱化。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技艺传承人具有至关重要影响,同时也是文化传承必不可少的行政手段。但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较强的公共属性这一特点,也决定了其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排他权。因此,非遗项目保护应向公益层面进行倾斜,并对项目权利进行适度弱化,防止权利主体的过度垄断。例如,节日性区域文化活动本身就具有公共属性,其他人的参与和模仿并不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造成伤害,还可能扩大传播效果。如果放大非遗项目的权利,则可能影响其传承和发展。 

四是完善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产权制度是基于原创保护思维的独创性表达,不仅要保护知识产权本身,同时也要对相关著作商标理论进行优化完善。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不能仅仅依靠传统发展模式,而是要根据大数据时代发展特点,将每一个个体都作为传播路径。这意味着相关信息可以在公共领域进行流转,但是需要经过授权。其次,商标管理是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的责任,需要根据我国文化发展需求,在法律层面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管理权利以及保护措施。最后,采用动态管理方式,不能过度保护也不能放任自流,以适应当前我国日新月异的社会变化。例如,传统地域性少数民族歌曲具有一定精神价值,同时也包含了本民族或者本地域文化信仰,反映出特定的生活及思想方式。网络时代,人们利用传统民歌进行改编或创新,可能会造成文化的过度延展甚至毁灭性伤害,而著作权法并未对此类衍生作品进行有效监管。因此要结合社会实际,对其进行保护。 

[作者为金陵科技学院人文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本文是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江苏省大运河文化带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研究”(22FXD004)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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