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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城市习惯法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

2024年11月26日 来源:紫金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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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惯法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载体,凝聚着中华民族历史积淀形成的国家治理经验。在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的今天,有必要充分运用城市习惯法资源来推进城市治理,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治理理念。

      城市习惯法是城市治理中的重要规范

      中国城市治理的复杂性,使其不可能仅仅依靠单一的国家法规范进行治理,而是需要同时适用城市习惯法等多元规范。城市社会同样存在各类基于血缘、地缘、业缘、学缘及趣缘等关系纽带连接形成的大小共同体。这些共同体基于人际关系网络同样会形成“熟人社会”,其内部会形成诸多具有约束力的规则,这些规则就是滕尼斯所说的“共同体关系的法”。因此,城市习惯法是指城市共同体内部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其与特定的地域、社区、职业群体或文化背景密切相关,反映了城市主体在特定历史、地理和社会环境下形成的生活方式、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

      按照城市习惯法形成的内在规律,大体可将其分为一般类型和特有类型两类。其中,一般类型的城市习惯法指的是城市化早期就已形成的习惯法类型,其具体规则会随着城市化发展而不断变迁,进而彰显出城市化特征。特有类型的城市习惯法是指,随着现代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现代信息技术的兴起而逐渐形成的一系列非正式但广泛遵循的行为规范,是城市空间特有的习惯法。实践中,上述类型的城市习惯法有些以邻里习惯、社区规约、村规民约、管理规则等形式呈现,有些则以单位典章、商会章程、行业惯例及网络公约等形式呈现,在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规范和调整作用,是当前城市治理中不可忽视的社会治理规范。

      城市习惯法在城市治理中的基本功能

      第一,城市习惯法可补充现行法的不足。尽管法律是城市治理的重要规范,但法律不能事无巨细地延伸到城市每一个角落,刚性的法律治理不一定适用于城市治理的所有场景,而柔性的习惯法的应用场景更为广阔。因此,城市习惯法往往能补充现行法的不足,特别是在法律未及或尚未明确规范的领域,城市习惯法可以为城市治理提供指导。

      第二,城市习惯法可增强法律的操作性。正式的法律规则往往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其将社会生活抽象为权利、义务和责任。而习惯法根植于城市生活实践和人们的文化观念,可根据特定共同体的实际需求制定出更具有针对性的规则,其抽象化程度相对较低,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因此,通过正式规则的非正式转化机制,在城市习惯法中合理“嵌入”法律规则,可使国家法在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从而避免因法律条文过于僵化或与现实情况脱节而导致的执行困难。

      第三,城市习惯法有助于化解矛盾纠纷。城市习惯法凝聚了城市居民长期的行为共识和惯例,这种高度的规则认同有助于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城市习惯法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治理主体可以根据具体的社会情境和社区文化进行灵活调整,从而帮助社区更快、更直接地处理日常生活中的纠纷。同时,它还注重通过协商、调解等更柔性的方式化解社会纠纷,减少人们对公共司法资源的依赖。

      第四,城市习惯法有助于培育法治文化。城市习惯法是城市内部特定共同体文化与传统的载体,它不仅规范了城市居民的日常行为,还在培育法治文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城市习惯法将法治理念与共同体行为准则相结合,让城市居民自觉接受和尊重既定的行为规则,使之逐渐形成遵法守法的观念。同时,通过规则认同建构社会认同,可促进居民广泛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在实践过程中推动法治文化的内化。

      运用城市习惯法推进城市治理的路径

      第一,挖掘整理城市习惯法。城市习惯法是城市治理中的重要规范资源,对其进行挖掘和整理有利于丰富和完善城市治理体系。首先,需要深入城市的社区、市场、工商业等领域,广泛收集与城市习惯法相关的资料。其次,根据所涉领域、规范对象和作用方式,对收集到的城市习惯法数据进行系统的分类整理。再次,结合现代法治需求对城市习惯法进行评估和筛选。最后,推广和宣传城市习惯法,提升公众的认同感和接受度,推动其在社会治理中的应用。

      第二,尊重人民群众创造性。人民群众才是城市习惯法的创造主体,因此城市习惯法的创制应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性。首先应关注人民群众在实际生活中形成的习惯规范,提炼其中的合理部分。其次,赋予基层更多的治理空间和自主权,让群众在自己熟悉的领域充分发挥治理智慧。再次,使城市习惯法与社会实际更紧密结合,广泛吸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最后,应为城市习惯法的生长提供必要的制度空间。

      第三,转化运用城市习惯法。实践中应注重城市习惯法的转化运用,将其有机融入现行法律治理体系。首先,可通过地方立法、政策引导等方式,因地制宜地将城市习惯法纳入正式的城市法体系或治理制度中。其次,构建城市习惯法与法律的协调机制,使其与正式法律之间形成互补关系。再次,建立市民参与的共治模式,使其成为市民自主决策的一部分。最后,创新性改造城市习惯法,将市民实践创制的良好的行为规范转化为新的习惯法规则,并探索城市习惯法在新兴领域的应用。

      第四,提升城市习惯法效能。通过健全制度框架、加强社区参与、运用科学技术,实行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持续培训和法治宣传、政府支持和引导等措施,将城市习惯法融入城市治理体系,提升城市习惯法的治理效能。

      总之,城市习惯法是城市治理的重要规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治理功能。当前,创造性转化运用城市习惯法资源,是提升城市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重要路径。(陈寒非)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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