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化解低空经济矛盾纠纷的法治进路_新闻动态_紫金智库(南京智库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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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化解低空经济矛盾纠纷的法治进路

    更新时间:2026-09-04 09:15:34 编辑:紫金01查看:0

    低空经济作为新质生产力的典型产业形态,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2025年我国低空经济市场规模已达到1.5万亿元,据预测,到2035年有望达到3.5万亿元。随着无人机物流、农业植保、低空旅游、城市空中交通等应用场景加速落地,一个“高密度、高频次、广覆盖”的低空飞行时代正在到来。然而,技术进步与产业扩张的另一面,是矛盾纠纷的同步积聚。这类纠纷并非传统民事纠纷的简单翻版,而是带有鲜明特征的治理新课题。当前低空经济纠纷化解机制仍停留在“个案回应、分散处置”的碎片化阶段,治理赤字日益显现。构建适配低空经济特征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模式,已成为推动低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紧迫命题。

      低空经济矛盾纠纷类型及特征

      低空经济的核心特征是“以低空飞行活动牵引多领域融合”。这一特征决定了矛盾纠纷的生成逻辑与传统业态存在本质差异。从当前各地实践看,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类型。

      一是运行安全类纠纷。此类纠纷体现为无人机“黑飞”扰航、失控坠物致人伤亡、植保作业越界损毁邻近农田等情形。低空飞行器的物理活动天然具有“穿越性”——跨越地块、权属和行政边界,而现行侵权责任框架以“固定空间内的行为”为预设,难以精准锚定责任主体。二是数据与隐私类纠纷。无人机搭载高清摄像、红外感知设备,在巡检、测绘、配送中极易侵入个人私密空间,侵权后果具有隐蔽性和延后性,受害人往往“看不见、抓不着、举证难”。三是合同与商业类纠纷。此类纠纷伴随商业模式深化而大量涌现,其特殊性在于飞行活动受气象、空域管制等不确定因素影响极大,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与商业风险边界模糊。四是公共秩序与相邻关系类纠纷。此类纠纷体现为低空噪声扰民、飞行线路与地面生活空间的持续冲突,实质上是一种新型“空间相邻关系”纠纷,而民法典和相邻关系规则对此均缺乏直接回应。归结起来,这些纠纷的根源在于低空经济将“空域”这一公共资源深度纳入生产生活,而空域的使用权属、行为边界、损害归责规则尚不清晰,权利义务关系处于“建构中”状态,规则供给不足,导致纠纷化解缺乏清晰的裁判基准。

      从纠纷的结构特征来看,低空经济纠纷呈现出显著不同于传统纠纷的特点。一是主体网状化取代了点对点的法律关系。一个典型纠纷中可能涉及航空器制造商、销售商、登记所有人、实际运营方、远程操控员、数据服务商乃至空域管理部门等多个主体,形成“多主体、多环节、多因果”的网状结构。二是证据技术化与证据偏在。飞行记录、远程识别信号、气象数据、设备技术鉴定等专业证据往往由运营方和平台方掌握,受害方不具备获取和解读这些信息的能力,“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此场景下容易滑向实质不公平。三是损害流动性与时空边界模糊。这使得因果关系链条拉长、事发瞬间证据难以固定、事后追溯困难。这些结构性特征,使得传统解纷模式在低空经济领域遭遇了系统性困境。

      传统解纷模式的适用困境

      诉讼作为纠纷化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低空经济领域面临多重障碍。首先是责任主体认定难,无人机的登记主体、实际使用主体、操作主体往往不一致。其次是举证难,低空飞行具有流动性,事故发生瞬间证据很难固定,很多受害人因不懂如何举证而导致维权失败。再次是纠纷化解成本高,部分案件涉及技术鉴定,周期长、费用高,让许多受害人望而却步。传统民事诉讼建立在“一对一”的权利义务关系预设之上,程序周期较长,而低空经济纠纷则涉及农业生产、物流运输等时效性较强的领域,制度供给与需求之间存在明显错位。

      调解和仲裁的方式同样面临困境。专业调解需打造兼具技术素养和法律素养的调解人才队伍,专业仲裁则需要形成明确的规则依据和行业共识,而这两者目前都还处于形成过程中。更为根本的问题在于,现有的解纷机制基本遵循“纠纷发生—被动回应”的逻辑,缺乏前端预防的制度设计,制约了低空经济矛盾纠纷化解的实效。

      构建低空经济多元解纷模式

      要构建低空经济多元解纷模式,须统筹把握好以下关系。一是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安全是低空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基石。低空经济尚处于成长期,过早、过严的规制可能抑制创新活力,放任不管又会积累系统性风险。解纷机制的设计应体现“包容审慎”原则——对于新业态、新模式给予一定的试错空间和规则适应期;对于危及公共安全、侵害基本权益的行为则要守住底线。二是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的关系。多元解纷机制的建设,既需要政府在平台搭建、标准供给、人才培养方面发挥引导作用,也需要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调解、仲裁、诉讼各有其适用场景,不宜以行政指令强制分流,而应通过制度设计让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优解纷路径。三是统一规范与因地制宜的关系。低空经济应用场景差异极大,城市物流、农林植保、应急救援、低空旅游面临的纠纷类型各不相同。具体解纷机制的设置应允许各地根据产业特点、纠纷类型、资源条件进行差异化探索。

      从具体进路来看,面对传统解纷模式的困境,需要构建集成化的多元解纷体系。核心思路可概括为“前端预防、中端分流、末端保障”一体协同推进。

      前端预防层面,要以规则明确和标准供给减少纠纷生成。加快明确低空空域使用权的法律界定和分配规则,明确不同主体使用空域的权限;制定低空飞行活动的民事归责原则,区分不同场景适用差异化的责任标准;建立强制保险和最低赔偿标准,确保受害人能够获得基础保障。以“有限赋权”理念构建低空空域监管制度,以“开放竞争”为主导推动低空经济制度完善。此外,还可通过行业指引等方式,推动行业监管部门加强事前规范和风险预警,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中端分流层面,亟须构建专业化、梯度化的解纷通道。纠纷不可避免,关键是让不同类型的纠纷找到最适宜的化解渠道。专业调解通道方面,可依托行业协会、技术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组建专业调解团队,发挥调解灵活、低成本、不破坏商业关系的优势,着力化解事实清楚、争议金额不大、双方有长期合作需求的纠纷。行业仲裁通道方面,可参照国际商事仲裁经验,推动低空经济行业仲裁规则的制定,培育一批懂低空技术、懂航空法、懂商事规则的仲裁员队伍。快速诉讼通道方面,法院系统可探索设立低空经济纠纷专门审判团队或巡回法庭,推行要素式审判、在线诉讼,对小额纠纷充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各通道之间应建立顺畅的衔接机制,形成“调解优先、仲裁补充、诉讼断后”的梯度化解格局。

      末端保障方面,需引入诉源治理理念。在低空经济领域立法尚不完备的阶段,可探索通过司法裁判确立规则模式,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公正判决,逐步明晰各方权利义务边界、确立行业行为标准。同时,针对审理中发现的管理漏洞和制度空白,通过司法建议方式推动低空经济行业治理不断完善。(刘志松)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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