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借即时生成、海量输出、高拟真度等技术特性,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一场前所未有的真实性危机。最新监测数据显示,国内超20%AI热点事件涉及虚假信息制造;2025年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已将“错误与虚假信息”列为2025年全球三大威胁,其风险等级与武装冲突、极端天气等传统安全威胁并列。这一系列数据警示我们,人类社会正面临数字时代最严峻的认知安全挑战。
标识制度面临同质化监管的结构性困境
人工智能合成内容标识是指对完全或部分由生成式AI创建的文字、图像、音视频等内容进行明确标注,以实现合成内容与传统人类创作内容的有效区分。标识制度的有效实施不仅需要建立标准体系,更需要确保标准的可操作性。当前标识制度的核心困境在于落地层面出现“效能断层”,即制度设计与技术落地的结构性脱节。
一是风险分级标准体系亟待完善。当前,我国已建立了基于媒介形态的“分类”体系,但在“分级”维度上,制度设计却存在空白。缺乏一套科学、动态、多维度的风险评估与分级标准,以及与之配套的差异化监管措施,已成为当前治理体系的“阿喀琉斯之踵”。一方面,现行监管框架存在风险等级与监管力度错配问题,导致资源分散与防控失效。在缺乏科学分级机制的情况下,无论是辅助学术研究的文本生成工具,还是能制造逼真假视频的深度伪造应用,都被简单套用同一套合规标准。这种监管模式,既容易造成对低风险应用的过度审查,又容易导致对政治诽谤、金融诈骗等高危害场景的监管缺位。另一方面,监管资源的不合理配置严重制约防控效能。大量行政资源被消耗在常规性审查中,难以对真正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应用形成持续有效的监控。
二是监管标准可操作性不足。在技术层面,当前规范缺乏精确的量化评估体系,导致监管要求与技术实践脱节。特别是“深度合成服务”这一概念未对AI参与程度设定明确的分级阈值,致使大量人机协同生成的混合内容,无论是AI生成后人工微调,还是人类创作辅以AI优化,常因判定标准不清而被平台漏标,削弱了标识制度的实际效力。在认知层面,现有以“混淆或误认”为核心的主观判定标准,预设了社会公众具有同质化的认知能力,却忽视了不同群体在识别合成内容时存在的结构性差异。
三是技术实现路径的效能困境。现行技术实现路径面临明显的效能制约。具体表现在两个层面。其一,由于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与评估体系,不同检测系统对同一文本的判定结果差异显著,影响用户体验并可能引发误判的连锁反应。其二,现有系统普遍依赖自有算法模型,尤其在对经典文学作品、规范性技术文档等文本进行检测时,误判为“AI生成”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学术诚信、内容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构成潜在威胁。
构建风险分级协同治理的标识体系
面对这一严峻挑战,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更不能固守僵化的监管模式。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到《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2025)等,我国一系列制度创新为人工智能健康发展提供了规范指引。在此基础上,必须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虚假信息治理从“回应型”向“敏捷型”转变,从“一刀切”向“精准化”迈进。
在制度架构层面,亟须建立以“风险适配”为导向的分级监管体系。政府需构建风险分级评估机制,针对不同风险层级的应用场景,基于其潜在社会危害系数实施精准化监管。对于国家安全威胁或重大社会危害性的高仿真合成内容,如政治人物深度伪造视频、关键场景模拟等,实施“刚性约束”机制,要求采取显著标识、防窜改水印及多重用户警示等严格措施,并纳入实时动态监测清单。中风险等级针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个人权益侵害风险的合成内容,如商业广告数字代言、影视特效制作等,构建“透明治理”框架,强制要求内容来源可验证、使用场景可追溯,并建立定期合规审查制度。低风险等级则涵盖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创意性内容,如数字艺术创作、游戏NPC交互等,采取“柔性监管”模式,豁免事前标识义务但保留事后溯源权利,通过轻量化备案机制确保最低限度的可追溯性。这一监管架构通过精准匹配风险等级与监管强度,在安全保障与创新激励之间建立起动态均衡机制。
在标准建构维度,应当确立“人机协同光谱”分级体系。这一体系需要政府部门、平台企业、行业协会和用户代表共同参与构建。基于创作主体参与度的连续分布特征,可将生成内容划分为两大范式:其一为完全自主型内容,具有高度算法自主性与内容不可控性,其潜在的认知混淆风险与社会危害系数显著提升,理应作为监管体系的关键治理节点;其二为混合创作型内容,因包含人类主体的实质性创作投入,需构建梯度化监管方案。依据AI系统的介入强度,可细化为三类监管场景:主导型场景(AI贡献度≥70%)中人类仅实施表层修饰,其监管标准应趋近完全自主型内容;协作型场景(AI贡献度30%-70%)体现人机深度交互特征,如基于AI生成框架的二次创作,须强制标注“AI协同创作”标识及具体工具信息;辅助型场景(AI贡献度≤30%)限于基础性技术辅助功能,如语法校对与风格优化,可适用标识豁免机制但保留技术溯源要求。这一“光谱式”分级体系通过精准识别人机协作的连续谱系特征,为差异化监管提供科学标尺。
在治理生态维度,亟须构建“开源协同”的全球治理共同体。这一体系包含两大支柱性机制:其一为国际标准协同框架,通过政府监管部门与国际标准组织的协作,借鉴中国《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包容审慎”的治理智慧,推动形成具有普适性的技术规范体系,重点解决文本识别阈值标准化、算法评估方法论等核心议题,系统性降低因数据偏差引发的经典文本误判风险。其二为开源基础设施共建机制,要求各国监管机构与技术企业突破技术壁垒,建立工具共享、数据互通、算法共研的协同网络。治理效能的持续提升不仅需要制度创新,更依赖于开放式创新生态下的资源聚合与能力共建,通过构建全球技术治理“开源社区”,实现风险防控能力的指数级跃升。这一“双轮驱动”治理模式,既可保持各国监管主权的相对独立,又通过技术要素的全球流动,助力塑造人工智能治理的命运共同体。(胡楠)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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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标识的困境与应对
更新时间:2026-01-12 08:48:47 编辑:紫金01查看: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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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借即时生成、海量输出、高拟真度等技术特性,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一场前所未有的真实性危机。最新监测数据显示,国内超20%AI热点事件涉及虚假信息制造;2025年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已将“错误与虚假信息”列为2025年全球三大威胁,其风险等级与武装冲突、极端天气等传统安全威胁并列。这一系列数据警示我们,人类社会正面临数字时代最严峻的认知安全挑战。
标识制度面临同质化监管的结构性困境
人工智能合成内容标识是指对完全或部分由生成式AI创建的文字、图像、音视频等内容进行明确标注,以实现合成内容与传统人类创作内容的有效区分。标识制度的有效实施不仅需要建立标准体系,更需要确保标准的可操作性。当前标识制度的核心困境在于落地层面出现“效能断层”,即制度设计与技术落地的结构性脱节。
一是风险分级标准体系亟待完善。当前,我国已建立了基于媒介形态的“分类”体系,但在“分级”维度上,制度设计却存在空白。缺乏一套科学、动态、多维度的风险评估与分级标准,以及与之配套的差异化监管措施,已成为当前治理体系的“阿喀琉斯之踵”。一方面,现行监管框架存在风险等级与监管力度错配问题,导致资源分散与防控失效。在缺乏科学分级机制的情况下,无论是辅助学术研究的文本生成工具,还是能制造逼真假视频的深度伪造应用,都被简单套用同一套合规标准。这种监管模式,既容易造成对低风险应用的过度审查,又容易导致对政治诽谤、金融诈骗等高危害场景的监管缺位。另一方面,监管资源的不合理配置严重制约防控效能。大量行政资源被消耗在常规性审查中,难以对真正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应用形成持续有效的监控。
二是监管标准可操作性不足。在技术层面,当前规范缺乏精确的量化评估体系,导致监管要求与技术实践脱节。特别是“深度合成服务”这一概念未对AI参与程度设定明确的分级阈值,致使大量人机协同生成的混合内容,无论是AI生成后人工微调,还是人类创作辅以AI优化,常因判定标准不清而被平台漏标,削弱了标识制度的实际效力。在认知层面,现有以“混淆或误认”为核心的主观判定标准,预设了社会公众具有同质化的认知能力,却忽视了不同群体在识别合成内容时存在的结构性差异。
三是技术实现路径的效能困境。现行技术实现路径面临明显的效能制约。具体表现在两个层面。其一,由于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与评估体系,不同检测系统对同一文本的判定结果差异显著,影响用户体验并可能引发误判的连锁反应。其二,现有系统普遍依赖自有算法模型,尤其在对经典文学作品、规范性技术文档等文本进行检测时,误判为“AI生成”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学术诚信、内容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构成潜在威胁。
构建风险分级协同治理的标识体系
面对这一严峻挑战,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更不能固守僵化的监管模式。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到《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2025)等,我国一系列制度创新为人工智能健康发展提供了规范指引。在此基础上,必须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虚假信息治理从“回应型”向“敏捷型”转变,从“一刀切”向“精准化”迈进。
在制度架构层面,亟须建立以“风险适配”为导向的分级监管体系。政府需构建风险分级评估机制,针对不同风险层级的应用场景,基于其潜在社会危害系数实施精准化监管。对于国家安全威胁或重大社会危害性的高仿真合成内容,如政治人物深度伪造视频、关键场景模拟等,实施“刚性约束”机制,要求采取显著标识、防窜改水印及多重用户警示等严格措施,并纳入实时动态监测清单。中风险等级针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个人权益侵害风险的合成内容,如商业广告数字代言、影视特效制作等,构建“透明治理”框架,强制要求内容来源可验证、使用场景可追溯,并建立定期合规审查制度。低风险等级则涵盖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创意性内容,如数字艺术创作、游戏NPC交互等,采取“柔性监管”模式,豁免事前标识义务但保留事后溯源权利,通过轻量化备案机制确保最低限度的可追溯性。这一监管架构通过精准匹配风险等级与监管强度,在安全保障与创新激励之间建立起动态均衡机制。
在标准建构维度,应当确立“人机协同光谱”分级体系。这一体系需要政府部门、平台企业、行业协会和用户代表共同参与构建。基于创作主体参与度的连续分布特征,可将生成内容划分为两大范式:其一为完全自主型内容,具有高度算法自主性与内容不可控性,其潜在的认知混淆风险与社会危害系数显著提升,理应作为监管体系的关键治理节点;其二为混合创作型内容,因包含人类主体的实质性创作投入,需构建梯度化监管方案。依据AI系统的介入强度,可细化为三类监管场景:主导型场景(AI贡献度≥70%)中人类仅实施表层修饰,其监管标准应趋近完全自主型内容;协作型场景(AI贡献度30%-70%)体现人机深度交互特征,如基于AI生成框架的二次创作,须强制标注“AI协同创作”标识及具体工具信息;辅助型场景(AI贡献度≤30%)限于基础性技术辅助功能,如语法校对与风格优化,可适用标识豁免机制但保留技术溯源要求。这一“光谱式”分级体系通过精准识别人机协作的连续谱系特征,为差异化监管提供科学标尺。
在治理生态维度,亟须构建“开源协同”的全球治理共同体。这一体系包含两大支柱性机制:其一为国际标准协同框架,通过政府监管部门与国际标准组织的协作,借鉴中国《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包容审慎”的治理智慧,推动形成具有普适性的技术规范体系,重点解决文本识别阈值标准化、算法评估方法论等核心议题,系统性降低因数据偏差引发的经典文本误判风险。其二为开源基础设施共建机制,要求各国监管机构与技术企业突破技术壁垒,建立工具共享、数据互通、算法共研的协同网络。治理效能的持续提升不仅需要制度创新,更依赖于开放式创新生态下的资源聚合与能力共建,通过构建全球技术治理“开源社区”,实现风险防控能力的指数级跃升。这一“双轮驱动”治理模式,既可保持各国监管主权的相对独立,又通过技术要素的全球流动,助力塑造人工智能治理的命运共同体。(胡楠)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