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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分配制度

    更新时间:2025-04-25 10:13:29 编辑:紫金02点击:8864

          区别于传统农村集体经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载体,以股份合作制为纽带,遵循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等现代产权制度要求,引领实现乡村共同富裕的新型经济形式。其中,分配制度则是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和促进农村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抓手。《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传统农村集体经济因集体所有权主体虚置、权责关系不清晰、集体财产范围不明确,引发了“分得彻底、统得不够”等一系列现实问题。对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专设了“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章节,明确了收益分配的依据、收益分配的顺序、收益方案的表决机制以及分配纠纷解决机制等,以应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所面临的分配错位、分配失衡及分配不均等问题。

          首先,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展开利益联结的初次分配制度。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但农村地区相关主体受限于物质基础、教育水平、技术条件等,难以具备与城市主体开展市场竞争的优势,存在分配错位的问题。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与成员、市场主体的利益联结,拓宽初次分配的来源渠道,有利于激发农民共富动力。这包括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其他经济成分的影响力,结合产业选择、区位条件等因素合理选择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模式,等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内联结村民、村干部的制度优势,有助于凝聚农村力量,形成农村利益共同体,不断提高农村主体的市场竞争力,并在此过程中优化社会资源财富向农村进行的初次分配。

          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完善了促进社会资源向农村集体进行初次分配的法律制度。《民法典》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法人的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6条对其破产规范、经营方式予以进一步规定,并于第41条明确了“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市场经济排除制度障碍,使其能够充分参与市场经济,实现自身壮大。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确立了促进社会资源向农民个体进行初次分配的法律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13条对成员权利予以明确,第40条对股份收益权予以保障,第54条对激励机制予以规定,为全体农民凭借成员身份和股份份额获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收益,以及村干部基于对集体经济事业的贡献获得额外激励分红提供了坚实依据。这不仅是“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原则的生动体现,更极大地优化了初次分配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效果,激发了农民参与集体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

          其次,深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政府联结的再次分配制度。

          从整体上看,农村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一般性的劣势地位,如果仅依赖市场自发的初次分配机制,城乡收益将发生系统性失衡,导致出现分配失衡的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拓与政府、其他村集体的利益联结,优化再分配的协调机制,有利于提高农民共富能力,包括拓展多村联结渠道,为弱势群体、经济较弱村提供帮助,引进社会工商资本、承接上级优惠政策推动发展联村经济和飞地经济等。

          此种路径下,政府通过完善税收政策、优化社会公共服务体系、调整社会转移支付等举措实现社会资源财富的再分配,成为重要的调节手段。然而,权力主体的再分配行为需要落实到具体的集体经济体,由一般性的、功能性的联结主体来承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在《民法典》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代行主体身份,赋予其承接政府再分配收益的能力。由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结各级政府承接再分配收益,对内将收益具体化至集体、农户、个人各层面,在收益再分配的链条中承担起中间枢纽的关键角色。

          具体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9条明确指出:“国家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以及产业政策等扶持措施,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并在第六章“扶持措施”中予以专章规定,如第49条的专项资金与项目安排、第50条的税收优惠、第52条的金融支持、第55条的基础设施支持等,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有助于其在城乡收益再分配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进而推动城乡协调发展,实现城乡共同富裕。

          最后,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公益服务的三次分配制度。

          农村地区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存在大量无法依赖政府职能进行调节的分配不均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依靠三次分配,即以社会力量为主体,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进行补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与特定群体的利益联结,完善三次分配的支持体系,有利于增强农民共富潜力。这包括优化普通村民的能力提升机制,完善弱势群体的能力建设机制,支持农村低收入群体进行就业创业活动,等等。

          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本集体及其成员提供公益服务,提升集体成员的获得感和满足感。它作为农村集体自发形成的特殊法人,应成为补充供给集体公共产品的首要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37条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管理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权利,赋予其负责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基础公共服务体系的便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42条规定了公积公益金的优先提取制度,并指出其用途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这里的“等”应当理解为“等外等”。在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公积公益金完善农村基础设施、精准帮扶弱势群体,不仅深化了“等”的理解,也强化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职能,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补充供给农村公共产品的重要主体。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外联结涉农企业、中介组织等各类社会主体,通过志愿服务、募集捐款等公益行为,实现社会资源财富的三次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9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帮助和服务。”对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联结社会主体,对内、对外进行资源再整合,成为联结社会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纽带。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构建起完备的信息传送机制,作为对内对外信息传递的通道,以确保社会主体对特殊群体的精准帮扶。

          综上,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需要构筑完善的分配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内联结村民、村干部、农户参与初次分配,对上联结各级政府推动再分配,对外联结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激起三次分配,是构建分配体系的根本线索。其中,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次分配仍然是基本和重点。故而,不断破除农村地区生产生活要素流动的桎梏,让《民法典》的价值精神和规范秩序浸润农村市场秩序,用法治手段筑牢市场经济的根本性地位,辅之以再分配的系统调节和三次分配的补充救济,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相关规定予以落实,是完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分配体系的法治路径。由此可以形成利益最大、福祉最优、道德至善不同旨归相协调,竞争行为、分配行为、公益行为不同行为相配合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分配体系。(夏沁)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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